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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26-08-07   点击数:

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明确报销标准,保障出差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出行安全与经费有效使用,现对《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和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济南市德州市以外的地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及省内(不含德州市济南市)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分别按照实际出差往返时间分段发放早餐、午餐、晚餐20、40、40元补贴。参加会议或培训的,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超过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一律凭书面会议、培训通知与外出审批单报销差旅费。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举办方含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六条 原于2025年9月29日制定的《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作废。

补充规定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