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差旅费管理,明确报销标准,保障出差工作顺利开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出行安全与经费有效使用,现对《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和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济南市、德州市以外的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和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及省内(不含德州市、济南市)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除外)和德州市(齐河县除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分别按照实际出差往返时间分段发放早餐、午餐、晚餐20、40、40元补贴。参加会议或培训的,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超过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一律凭书面会议、培训通知与外出审批单报销差旅费。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举办方含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六条 原于2025年9月29日制定的《山东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作废。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